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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08 12:12:26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人社〔202090



关于提高我市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207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

二、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政策标准。继续按粤府〔202012号文、韶府〔20207号文的规定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政策标准,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本通知印发前已按粤府〔202012号文、韶府〔20207号文享受2019年度失业保险费50%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各地经办机构要及时按新标准补足差额;对本通知印发前尚未享受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标准执行。

三、强化部门联动,有效防范风险。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是国家、省市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稳岗返还政策落实落地。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基金风险问题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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