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银诉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日期:2022-06-23 15:33:12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燕银诉你单位、第三人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劳人仲案字〔2022〕1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刘燕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自2008年9月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刘燕银应发未发工资5515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刘燕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80元。

  因被申请人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总公司深圳市舒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即:“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上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由第三人连带承担被申请人的民事责任。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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