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韶关市水务局 韶关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29 15:11:2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人社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金融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韶法审〔2023〕19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韶关市水务局

  韶关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

  2023年12月26日


  韶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选择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

  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

  第三条 韶关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韶关市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韶关市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监管系统平台”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选择通过“韶关市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监管系统平台”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应当主动做好平台对接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进行“清单式”管理,指导其按要求进行报备,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季度统计本辖区内工程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季度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在建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二章 现金存储和管理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韶关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开工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的,第二个及以上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2%。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受500万元上限的限制。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评价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对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在我市辖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对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提高为4.5%;对因欠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500万元限制。

  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未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的优惠;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两年在我市辖区内未承接过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享受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的优惠。

  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满三年,并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三年在我市辖区内未承接过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优惠。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存储的办理流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附件1),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

  (二)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约定保证金的存储、提取、退回等内容。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及工资保证金存缴凭证等材料送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符合减免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由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是否符合减免工资保证金的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减免工资保证金,应当向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表》(附件3)、授权委托书(附件4)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符合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书面意见后,视为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已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和其他合法权益。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5),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填写《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附件6),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7)。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由支配相应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第三章 银行保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韶关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函方式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开工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经办银行开具银行保函。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比例、减免政策、办理程序等参照本细则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银行保函应当以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8)。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银行保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保函正本交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书》(附件9),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提取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保函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继续以银行保函形式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填写《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附件10),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销银行保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附件11)并返还银行保函正本,施工总承包单位凭核销通知书和银行保函正本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暂不予核销银行保函,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核销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 保证保险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韶关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三)首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每年更新);

  (四)上一年度风险综合评级应为B级或以上(每年更新);

  (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

  (六)具备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专属条款。

  不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组建共保体,综合实力满足经办条件的,按要求报备后可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强化行业管理,增强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鼓励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提取一定金额的预防服务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和欠薪风险排查等风险预防服务。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保证保险方式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开工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我市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办理以工人工资为被保险内容的保证保险。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以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担保金额比例、减免政策、办理程序等参照本细则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保险保单,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凭证》(附件1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险保单,保单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单到期的,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单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单或者延长保单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保险公司出具《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附件13),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保险公司。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保险保单理赔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继续以保险形式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与原保单保险责任相同、保险金额与理赔金额相同的新保单。

  第三十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填写《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核销申请》(附件14),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销保证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核销通知书》(附件15)并返还保险保单正本,施工总承包单位凭核销通知书和保单正本到经办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暂不予核销,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核销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书面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公安、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供电等部门应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两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以现金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转换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等方式,转换后凭保函、保单等资料申请办理注销原现金缴存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韶关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韶人社〔2017〕133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的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细则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及管理按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样式参考)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式参考)

  3.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表(样式参考)

  4.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考)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式参考)

  6.工资保证金返回(销户)申请(样式参考)

  7.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式参考)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式参考)

  9.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书(样式参考)

  10.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样式参考)

  11.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样式参考)

  12.工人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样式参考)

  13.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样式参考)

  14.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核销申请(样式参考)

  15.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核销通知书(样式参考)


相关附件:

附件1-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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