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发布日期:2023-08-14 17:40:13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管辖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采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二、管辖划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

  1.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2.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吊销其核发的许可证的;

  3.经有权机关批准对市辖区用人单位统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4.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以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监察,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的案件。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

  1.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的案件外;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三、其他管辖事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的案件。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情况复杂、案情重大的案件,根据情况认为确实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的,书面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对调查处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受移送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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