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发布日期:2023-01-05 17:08:54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人社函〔2022〕16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民银行韶关市内各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效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撤销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可参考附件1),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应按规定进行特殊标识,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在韶关市范围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按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工程建设项目分别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用。

  二、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施工合同、《三方协议》和专用账户开立凭证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将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录入“韶关市建设领域工资分账管理监管系统平台”。

  三、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专用账户的监管部门,对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和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行为进行监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日常巡查时,应当指导总包单位按规定开立、使用专用账户。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不得乘以合同工程款支付比例)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人工费用拨付比例由市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确定,联合发布并适时调整。原则上房屋建筑项目、市政交通项目、水利项目、装饰装修项目和其它项目人工费拨付比例分别不低于25%、12%、12%、21%、21%。对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提出人工费用拨付比例调整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工费用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人工费用拨付调整比例,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使用实名制平台的,应当及时将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卡等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

  六、推行使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专用账户应当绑定农民工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当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七、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和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或韶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30日。公示内容包括公告、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资支付情况(注明联系人、举报投诉地址、电话)等。公示期满后,总包单位携带公示照片及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或总包单位提供的变更申请,向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3)后,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八、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申请(附件4)及相关材料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核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出具《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附件5),通知取消专用账户特殊标识。

  九、开户银行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取消专用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十、开户银行根据《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规定,在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专用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一、本通知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工程主管部门。

  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可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人:李玉轩,电话:0751-8728061)。

  附件:

   1.韶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证明

  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4.工资专户销户申请表

  5.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韶关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韶关监管分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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