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信息来源: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支队 发布日期:2020-03-05 16:27:19字体大小设置:[ ]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本通知特别规定外,我市继续执行《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韶人社〔2017〕133号)关于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执行《省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地级市)内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规定。

  三、执行《省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规定,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缴存上限执行韶人社〔2017〕133号文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执行《省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差异化缴存的规定,对缴存前连续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适用工资保证金缴存免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规定的企业,范围为韶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业。

  五、执行《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退还工资保证金程序的规定。人社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退款申请公示期内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并函告开户银行。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人社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才予以办理退款。

  六、执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监管责任的规定。人社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住建管理、交通、水利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

  对不按规定开设账户缴存或未按规定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账户已提取部分的建设、施工单位,由人社、住建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选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韶关市水务局

  2020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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