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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韶关市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信息来源:劳动关系科 发布日期:2020-01-30 17:45:31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关于公布韶关市2019年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19年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11%。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实施建议

  (一)各地区根据全市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制定颁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并报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应予以倾斜。

  (三)全市各类企业应参照市县各级政府部门颁布的工资指导线,按照《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与职工积极开展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或制订实施方案。企业要运用好工资的激励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的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科学合理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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