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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在韶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综合规划科 发布日期:2019-09-29 00:00:0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府〔201823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扶持高校毕业生

在韶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韶就业,鼓励在韶就读高校毕业生留韶工作,不断壮大我市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条件和对象

201811日后毕业(以毕业证时间为准)在我市境内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签订24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连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社保关系仍在我市(中省驻韶单位按隶属关系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列入享受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以下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一)韶关学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的高校毕业生;

(二)我市生源市外院校的高校毕业生;

(三)市外生源市外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优惠措施

(一)购房补贴。毕业后在我市境内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标准为:硕士8万元,本科3万元,专科1万元。此项补贴采取一次性享受分两次发放的方式执行,三年内发放完毕(第一年发放50%,第三年发放50%)。

(二)生活补贴。标准为:硕士每人每年12000元(用人单位为我市百家优质企业倍增计划的,每人每年20000元);本科每人每年6000元;专科每人每年3600元。此项补贴采取一年发放一次的方式执行,享受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此项补贴采取一年发放一次的方式执行,享受期限不超过两年。已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或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享受该项补贴。

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市的当年停止发放以上补贴。

三、申报和认定

每年由市人社局下发申报通知,各用人单位组织符合适用条件的对象填写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报意见,经所在县(市、区)人社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交市人社局汇总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中省、市属单位及莞韶园区内企业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报意见,经审核认定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四、组织实施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意见的统筹协调,市人社局负责本意见的具体实施。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按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资金保障。市财政对县(市、区)所需资金的60%予以补助,中省、市属单位及莞韶园区内企业所需相关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所需经费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市级资金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给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负担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补贴资金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三)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在韶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申请指导服务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隐瞒或虚报学历、户籍、合同等方式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征信系统,对已拨付的补贴予以追缴。

(二)相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所指生源以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优惠政策享受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申领受理期限为自毕业起3年内,逾期不予受理;所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市其他人才政策出现同一事项多重享受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竞争性人才政策叠加、非竞争性人才政策就高不叠加的原则统筹调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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