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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告

信息来源:综合规划科 发布日期:2019-09-29 00:00:00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

办法(暂行)》的通告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97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722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府〔2018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韶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二条  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以上情形中的第4、第5类群体可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材料。另外,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第三条  初审公示。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申请人所属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的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审核认定。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录入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就业失业信息管理模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数据库,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上予以标注。

对审核未通过的,在《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书面决定依法送达其本人,并在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中记录: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第六条  开展定期审验。每年第四季度,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由受理初审部门送达申请人。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若本人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后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重核申请。

第七条  落实帮扶措施。县(市、区)、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按人员类别分类建立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前,可对其实施级就业帮扶,提供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基础援助。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再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相关补贴。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III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八条  加强日常管理。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强化监管追责。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申请认定和退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骗取资金,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施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此前本市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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