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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8-14 16:10:18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韶关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
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以建立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分级负责、激励约束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我市工伤保险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统筹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顺利实施,落地见效。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
(二)调整规范基金收支管理。2019年7月1日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将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核算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作为周转金,市财政部门7月5日前把周转金划拨到社保基金支出户。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和专项经费支出等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提出基金用款计划需求,确保我市工伤职工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2019年7月31日前上解12%的我市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至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其余累计结余基金在我市存放管理,使用权在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三)落实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按照省的工作部署,在执行阶段性下调费率期间(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我市现行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等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维持不变。从2019年7月1日起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从工程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下调为0.8‰。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从35元/天上调为50元/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计算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加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培训指导和考核监督力度,建立疑难案例市县联动工作机制及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制度,统一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参保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消申请方申请复查、一年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时预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社局。
(六)规范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上线省大集中系统。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按照省统一制定的业务规程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省统一制定的服务协议。按照省的部署,分批上线全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一体化信息系统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我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从2019年7月1日上线应用,工伤保险待遇从2019年10月1日起上线应用。市社保经办机构加强指导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按省统一的接口规范进行系统接口改造,积极推进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联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七)加强工伤保险服务管理经办队伍的建设。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管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工作人员,强化人社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基金财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备和能力建设,及时调整机构和职能职责。市人社局、市社保局要强化管理和经办职能,按照省的经办规程开展经办业务,加强对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经办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高效、便捷、安全经办服务体系,实现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编办、市社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清理地方政策和规范业务规程。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全面清理本地工伤保险政策,包括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公务员、事业单位参保政策、操作规范、建筑业参保、费率政策等,对与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地方工伤保险政策及业务经办逐步予以整改规范,将市直单位工伤认定职能按照行政区域下放至各县(市、区)人社部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住管局、市社保局。
(九)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是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参照省厅制定的考核办法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考核办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改革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落地。各县(市、区)要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展、相关舆情处置和矛盾化解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附件: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职责分工表
 
部门
                    主要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牵头管理及统筹协调;审核汇总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及调整情况;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做好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做好本地区扩面征缴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本地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规定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各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的存放管理。
财政
部门
负责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底稿;配合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拟定用款计划;依法对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规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市原累计结余基金的存放管理。
税务
部门
负责扩面征缴,按时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及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社保经办机构
负责本地区基金管理和收支会计核算,提出基金预算及调整建议,提出季度用款计划;负责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等;负责制定本地区浮动费率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与支付本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清理省级统筹前本地区原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承担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伤医疗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结算、先行支付、稽核内控、档案管理、信息公开、本地区经办业务培训等工作;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本地区参保扩面相关工作。
县(市、区)政府
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地方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收尽收;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统一政策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负责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8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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