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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6-11-30 16:22:12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韶关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和外地来韶务工人员,未享受过本地政府补贴的,参加本地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学者,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以及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人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就业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原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家庭困难”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原求职补贴)。
    八、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工资补贴。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按本市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十、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十二、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十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四、创业孵化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不含场租减免),入驻创业单位进行了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十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十六、创业学院奖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围绕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领域开展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开发及指导服务等,对在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成效的,省对每个院(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
    十七、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各地可推荐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强创新示范性、市场价值和带动就业能力的优秀项目,省从各地推荐的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创业大赛(包括其它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十八、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市推荐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由省组织的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操作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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