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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指南及办事流程(工伤保险科)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1-08-30 17:20:47字体大小设置:[ ]   分享到:

工伤认定指南

一、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须提交材料

(一)工伤报告书1份;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份;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具体工伤情形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业务科室地址:市工业西路景观大道市人社局办公大楼七楼705室 工伤保险科

工作电话: 8728007




附件:工伤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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